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滿洲裡、二連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将《依法必須招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标文件編 制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内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3月29日
依法必須招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标文件編制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鑄牢中 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全面貫徹落實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和自治區十一屆紀委四次全會精神,強化招标人自主責任,優化工程招标投标領域營商環境,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關于印發〈标準設備采購招标文件〉等五個标準招标文件的通知》 (發改法規〔2017〕1606号)、《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自治區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内政辦發〔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建築 業倍增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辦發〔2023〕52 号)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工程招标文件編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招标文件應當使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标準文本, 遵循“公 開、公平、公正、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内容合法、全面、具體、規範,表述清晰、準确、易懂、無歧義。
鼓勵招标人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優化招标方案。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工程,鼓勵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會公衆或者行業意見。鼓勵招标人對招标文件進行公平競争審查、公示或者公開。
二、招标文件設置資格、技術、标準、業績、财務、信譽等條件的,應當符合工程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與工程規模、特點相一緻。不得通過設定類似業績、特定榮譽、企業規模等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産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标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鼓勵招标人對設置條件實行投标承諾,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相關證件或者材料的原件。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已實現招标投标領域數字證書跨區域兼容互認功能的,招标人不得拒絕投标人使用網絡共享數字證書跨區域投标。
三、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招标文件應當明确可以使用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證保險以及現金或者支票,并規範約定擔保形式、金額或者比例、提交和退還時間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投标人指定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
鼓勵政府投資工程招标人減免投标保證金,鼓勵非政府投資工程招标人實行差異化投标保證金,鼓勵招标人對中小微企業免除投标保證金。
四、鼓勵招标人采用綜合評估法。招标文件應當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合理确定并詳細列明各評審因素的評審标準、分值以及權重。技術部分應當制定詳細的評分因素、評分标準和對應的具體分值,規範評标專家按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
設計招标的, 一般情況下,技術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45%至 70%,投标報價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30%,信用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業績等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15%。招标人可以根據工程的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參考設定。
施工招标的,一般情況下,技術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20%至40%,投标報價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40%至55%,信用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業績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15%。專業技術特别複雜的大型工程,投标報價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可為40%;技術要求相對簡單的工程,投标報價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可為50%;技術要求簡單的工程,投标報價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可為55%。招标人可以根據工程的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參考設定。
勘察和監理招标的,一般情況下,技術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 為40%至55%,投标報價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25%至35%,信用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業績部分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15%。 招标人可以根據工程的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參考設定。
招标人按相關規定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分值中有加分情形的,同時應當明确減分情形。
五、招标人設有最高投标限價的,應當根據有關計價規定和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确定,在确保工程質量安全前提下給足施工費用,不得随意壓低最高投标限價。同時,也不得随意提高最高投标限價,造成國有資産流失。
當投标人的投标報價低于最高投标限價80%,且可能低于該投标人個别成本影響履約的,招标文件應當要求該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報價合理性、主要材料設備價格和人工費用等内容及相關證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标委員會可以認定該投标報價低于成本。
六、招标文件應當明确評标基準價計算方法。推薦使用:評标基準價=最高投标限價×70%+投标人有效報價的平均值×30%。
七、招标人應當優先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标,減少招标次數,依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建設單位)同意,由總承包單位依法自主決定專業分包單位。
八、招标文件應當将存在重大偏差、未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以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否決性情形集中表述,一般不得将裝訂、紙張、明 顯的文字錯誤和計算錯誤等列為否決投标情形。
九、招标文件應當明确要求簡化投标文件形式和内容,不得包含與工程無關的商務、資信等内容。
十、招标文件應當有支持央企與自治區建築業企業、區外建築業企業與自治區中小微建築業企業、自治區龍頭企業與自治區中小微建築業企業或者民營建築業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标的條款,并且明确上述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标的,聯合體成員單位工作量不低于聯合體投标标段工作量40%的。政府投資工程不得設置禁止聯合體投标的條件。聯合體産生的業績作為今後各方業績予以認可。
十一、對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自治區混改建築業企業,母公司承諾在工程質量、安全、債務、侵權、違約等方面予以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的,招标文件應當準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業績、信用信息、獲獎情況作為承攬我區工程的投标人資信。
十二、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分包的,招标文件應當有鼓勵總承包企業依法依規将分包工程發包給當地中小微建築業企業的條款。
十三、獲得盟市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的榮譽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可以給予不高于1分的加分。
十四、中标人承建的工程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和盟市級優質工程的,招标文件應當明确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價的1.5%、1.0%和0.5%标準計取創優創新費, 并明确撥付條件、時間、程序等内容。
十五、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招标文件應當依法依規對綠色建築等級水平和技術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須予以響應,投标人未響應的,依法予以否決。
中标人承建的工程獲評一星、二星、三星綠色建築的,招标文件應當明确稅前工程總造價分别增加0.3%、0.7%、1.0%,并明确撥付條件、時間、程序等内容。
十六、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或者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技術複雜、管理協同要求高的國有投資工程,招标文件應當明确采用BIM技術并提出詳細要求,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投資概算。
十七、鼓勵招标人對智能建造、裝配式裝修等提出要求,并給予 适當加分。
十八、招标文件對業績進行加分的,個人業績可适當高于企業業績。鼓勵招标人對投标人派駐施工現場的自有建築工人占比以及技能工人配備提出要求,并對自有建築工人占比大以及技能工人配備多、 等級高的投标人給予适當加分。
十九、招标文件應當明确提出評标報告的具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标記錄,符合要求 的投标一覽表,評标标準、評标方法或者評标因素一覽表,經評審的 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經評審的投标人名稱以及排序,中标候選 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号 , 中标候選人及其相關人員獲得加分的具體業績、信譽等,投标承諾 , 所有被否決的投标以及否決原因,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事項紀要。
招标文件應當要求評标專家針對每一份投标文件技術部分的評審以及打分情況做出詳細書面說明,并作為評标報告的組成部分。
二十、鼓勵招标人采用 “評定分離”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 “評 定分離”方式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中應當明确評标辦法、評審要素、中标候選人的推薦方法和推薦數量,以及定标方法、定标程序、 定标要素。招标人應當堅持“優中選低、低中選優”的原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标。
二十一、招标文件應當載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中标候選人公示的具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選人的排序、單位名稱、投标報價、質量、工期以及評标情況,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号,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和單位以及人員獲得加分的具體業績、信譽等,投标承諾,所有被否決的投标以及否決原因,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二十二、對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響應并得到相應加分,但在實施過程中未履約的,招标文件應當明确違約的懲罰措施及合同是否繼續 執行,并明确由中标人承擔違約責任。
招标文件的合同條款應當明确投标人中标後不得随意更換管理人員,确需更換的不得超過管理人員數量的50%且在資格、業績、信譽等方面與變更前管理人員一緻;同時應當明确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時間要求。
二十三、招标文件相關合同條款應當明确,按照時間或者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内已完成且無争議的工程量進行價款結算和支付。規定的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預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總價的10%, 對工程竣工結算實行一次結算審計。
二十四、招标文件的合同條款應當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漲跌風險分擔的相關内容,主要材料價差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不超過5%(含5%), 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招标人(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五、招标人應當建立單位内部招标文件編制、審查、問責等制度。因招标文件的内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 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标人投标,導緻重新招标的,應當追究編制、審查招标文件的相關責任人責任;采用委托代理 形式招标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應當有相應的解除代理合同并賠償損 失的條款。
二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用職務便利, 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文件編制活動。除招标人 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
二十七、本指導意見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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