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中央财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财政部、住建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
《辦法》明确,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以及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等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其中,80%資金按照各省的各項任務量進行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财政困難程度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财政困難程度系數确定;20%作為獎勵資金,依據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等,加權确定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各省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
其中,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城中村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因素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獎勵資金依據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等,加權确定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各省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
中央财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财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 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 家預算管理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條件城鎮居民(包括納入當地保障範圍的農業 轉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财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等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财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管理。
财政部負責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提出三年支出規劃建議,确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監管 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财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提 供各地年度計劃數據,督促指導地方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标制定和落實、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第五條 地方财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 分工做好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并加強協調配 合。地方财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 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管以及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組織做好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标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期滿後,根據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以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 形勢需要,評估确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期間,根據 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形勢需要,對于不再開展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相應停止有關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資金分配
第七條 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 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新建、購買、改建、 改造等),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關且不攤入售價的配 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 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不得用于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及經營性設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 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安置住房小區直 接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完善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 設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 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開發,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設施等支出。
(三)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區内水電路 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内房屋公 共區域修繕、建築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小區加裝電梯等支出。
(四)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 (含縣城)建成區範圍内國有土地上C 、D 級危險住房,國 有企事業單位破産改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遺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上述住房的改建(擴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八條 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統 稱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 (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等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其中,80%資金按照各省的各項任務量進行分配, 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财政困難程度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财政困難程度系數确定;20% 作為獎勵資金,依據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 果等,加權确定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各省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
年度住房保障、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 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規模由财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年度任務狀況等因素确定。
第九條 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配租 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租賃補貼 戶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省的住房保障資金=〔(該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籌集套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各省配租型保障 性住房籌集套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各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 數)×相應權重+(該省租賃補貼戶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 系數)÷∑ (各省租賃補貼戶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住房保障資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 房。租賃補貼、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 應權重,由财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年度租賃補貼發 放計劃、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情況确定。
第十條 城中村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城 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省的城中村改造資金=〔(該省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各省城中村改造 拆除新建因素×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 省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各省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資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結合中實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該省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戶數×50%+該省城中村改造籌集安置住房套數× 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中包含拆整結合中實施改造提升的戶數。
拆除新建戶數、籌集安置住房套數、整治提升戶數由住 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 升因素的相應權重,由财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年度 拆除新建戶數、籌集安置住房套數和整治提升戶數計劃情況确定。
第十一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 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省的老舊小區改造資金=〔(該省老舊小區改造 面積×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各省老舊小區改造面 積×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省老舊小區改造 戶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 (各省老舊小區改造戶 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省老舊小區改造 樓棟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各省老舊小區改造 樓棟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10%+(該省老舊小區 改造個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 (各省老舊小區改 造個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10%〕×年度老舊小區改造資金。
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申報計劃數提供。
第十二條 棚戶區 (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采取因素 法,根據各省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因素分配,并結合财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省的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該省 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該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 ÷ ∑ (各省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相應省财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
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間)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申報計劃數提供。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依據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 績效評價結果等,加權确定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各省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
績效調節系數、計劃任務量調節系數由财政部、住房城 鄉建設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經财政部各地 監管局審核認定的績效評價結果、各地各項任務申報計劃數 等綜合設置。計算績效調節系數時,各項工作績效結果權重 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老舊小區改造20%,棚 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10%。老舊小區改造計劃停止後, 權重調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為60%和30%。對于沒有城中村改造計劃的省,城中村改造的績效結果權重調整至住房保障。
獎勵資金全部用于支持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績效 評價結果得分80分以上的省參與獎勵資金分配,低于80分的省不參與分配。
第十四條 省級财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以獎代補機制,細化評價标準,重點對進展快、示範效應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予以獎勵,并兼顧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财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财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勢、新情況等, 适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調節系數等,按規定修改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對黨中央、國務院确定需要重點支持以及城 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财政部會同住房城 鄉建設部在補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适當獎勵。落實國務院督查激勵要求相關資金從20%獎勵資金中安排。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七條 财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人大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後30日内,将補助資金預算分配下達省級财政部門,并抄送财政部當地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
第十八條 省級财政部門在接到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 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30日内,按照預算級次合理 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财政部門,并抄送财政部當地監管局。
市縣财政部門接到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同級住房 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将資金預算分解或明确到具體項目。在分 配補助資金時,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的統籌使用、規範管理, 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的預算内投資項目等各渠道資金 的統籌協調,原則上支持的具體項目不重複,确保項目資金具體投向不交叉。
第十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财政部門加強對市縣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強化本區域内項目監管,切實落實 項目儲備和推進機制,按照項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 因素科學排序,嚴格項目審批,加強日常監測,按項目執行 進度撥付資金,避免出現“錢等項目”等情況。對于推進困難、無法繼續實施以及建設嚴重滞後導緻補助資金閑置一年 及以上的項目,及時按規定調整,并将補助資金統籌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 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 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财政資金 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結轉結餘的資金,按照《國務院 關于印發推進财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号)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财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 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封閉運行,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嚴禁将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本息等支出。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 各級财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中,存在未按規定用途 使用資金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财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标管理,嚴格審核績效目标,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适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内容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産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其他相關内容。
省級績效評價指标體系由财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設置,市縣績效評價指标體系由省級财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參考省級績效評價指标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設置。
第二十六條 省級财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 向财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并與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工作做好統籌銜接。市縣财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實施市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 省級财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本市縣績效評價報告。
省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财政部門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級财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将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 帶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 加蓋兩部門印章後報送财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财政部當 地監管局;對于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省,該省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二)财政部各地監管局對地方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評價 報告、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後,于每 年3月20日之前将審核總結報告和審核意見表報送财政部, 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級财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中, 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 抽查各項數據所占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被抽查地區分配資金的20%。
财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适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各級财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将 績效評價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制定 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省級财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抄送财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 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财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綜〔2022〕37号)同時廢止。
附:1.住房保障績效評價指标表
2.城中村改造績效評價指标表
3.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标表
4.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績效評價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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