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招标文件準備階段
1.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招标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另外對于圖紙押金,招标代理機構也應以合理的金額為準,而且在投标人退還圖紙等設計文件後,應當将押金退還給投标人。 2.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有異議,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潛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标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并且規定了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潛在投标人若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有異議應及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标項目估算價的2%,而非投标價的2% 投标保證金的金額上限應統一為招标項目估算價的2%,而非投标報價的2%。根據有關規章規定,對于貨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證金最高限額為80萬元人民币,對于工程勘察設計招标,投标保證金最高限額為10萬元人民币;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境内投标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基本賬戶轉出。 4.标報價不應超過招标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标限價,否則将被廢标 招标人設有最高投标限價的,應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價或者最高投标限價的計算方法,并規定如果投标報價高于最高投标限價,其投标将做廢标處理。 5. 退還投标保證金時,投标人有權要求支付相應的利息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招标人在終止招标時應及時以及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5日内,在退還投标保證金時還需另行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監督部門處以罰款,造成投标人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6. 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中标條件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适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标标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或者供應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02 投标階段 1.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參加投标 根據《條例》的規定,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标,否則投标無效。 2.存在控股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标段投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過50% 的股東,或者出資額、股份比例雖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根據《條例》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項目的投标。 3.逾期送達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僅規定了投标人逾期送達投标文件,招标人應當拒收,但是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達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損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通過資格預審後的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 關于資格預審後聯合體發生增減或者更換成員的問題,因為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各異,容易引發争議。《條例》施行後,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5.投标人之間協商投标報價等情形屬于串通投标,将承擔法律責任 投标人之間協商投标報價等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投标人之間約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标人放棄投标或中标;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标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标;投标人之間為謀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投标人之間串通投标的,中标無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6.投标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等情形,也将被視為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投标人應注意避免出現上述情形,防止被認定為串通投标。 7.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串通投标的,應承擔以下責任:中标無效;投标人未中标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标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标投标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投标資格:投标人自串通投标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03 開标、投标和定标階段 1.投标文件有未經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等情形,将被否決投标 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投标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以上這些都會被否決投标。 2.國有投資項目,無法定事由必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根據《條例》的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标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條件的。該等情況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評标委員會提出的中标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标投标文件不一緻,将面臨行政處罰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标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違反前述規定的,将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中标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4.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标合同金額的10% 考慮國内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過高的履約保證金增加中标人的負擔,《條例》明确規定了履約保證金的最高限額,即不得超過中标合同金額的10%。 5.中标人将中标項目分解轉讓的,将受嚴厲處罰 對于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問題,《合同法》和《建築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規定,《條例》也從規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規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者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未經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與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6.異議和投訴均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異議和投訴均應在規定時限内提出,逾期将可能喪失相關權利;投訴應當有明确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開标、評标結果公示這三類事項提出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标人提出異議,異議是投訴的前置程序;投訴人不得捏造事實、僞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調查,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标投标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有配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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