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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華美建築集團 |招标投标過程常見的20個問答

2023/08/25  來源:系統管理員 浏覽:663

01中标公告發出後發現第一名為無效投标時,招标人應如何處理?

答:由投标人依據中标條件從其餘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投标法重新進行招标。


02中标通知書的發送對象是誰、效力如何?

答: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03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于何時公示中标候選人?

答: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0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對評标結果有異議應當如何處理?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與招标項目或者招标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參加資格預審或者投标的潛在投标人。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潛在投标人等情況,緻使其不能參加投标時,其合法權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動的利害關系人。

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隻要符合招标文件規定,投标人為控制投标風險,在準備投标文件時可能采用訂立附條件生效協議的方式與符合招标項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應商綁定投标,這些分包人和供應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與招标投标活動存在利害關系。

三是投标人的項目負責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組織者,其個人的付出相對較大,中标與否與其個人職業發展等存在相對較大關系,是招标投标活動的利害關系人。

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05招标人與中标人應何時訂立書面合同?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标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06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确定中标人後,招标人應在多長時間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答:招标人應在15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投标情況得書面報告。


07中标公告發出後發現第一名為無效投标時,招标人應如何處理?

答:招标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08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答: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标合同金額的10%。


09中标人是否可對中标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答:分包:是指從事 工程總承包 的單位将所承包的建設工程 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 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轉包: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中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也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

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标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1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标投标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該怎麼辦?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确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開标及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招标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複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内。


1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

答: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标投标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号)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标投标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标投标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2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13哪些情形的投訴将不予受理?

答: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标投标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超過投訴時效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14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期限是多長?

答: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内。


15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該怎麼辦?

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6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僞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會承擔何種責任?

答: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


17投訴是否需繳費?

答: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18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參加其他組織的招标活動?

答:子公司可否參加招标人組織的招标活動是《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頒布以後争議非常大的一個問題。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前,法律對此無明确的禁止性規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标。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及是否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與兄弟公司之間的關系與之類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為上述規定而不能參加母公司組織的招标活動了呢?答案卻是否定的。

實踐中,大量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參與其母公司開展的招标活動,并未因此受到監管部門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監管部門不了解具體情況,而是立法部門不了解實際情況,出台的相關規定因為脫離現實,受到巨大阻力而難以嚴格執行。在現階段,我國很多企業的子公司,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子公司是依賴母公司(或系統内單位)而生存的,參加招标是其獲取業務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參加母公司組織的招标活動,相當于宣布其關閉,這不僅影響到大量企業的正常經營,還關系到職工的生存問題和社會穩定問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本身并無不妥,但由于對實際情況缺乏深入調研,過于超前,導緻實際上無法得以落實,這是立法部門需要引起為戒的。


19可否要求投标人為企業法人?

答:《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國,允許作為投标主體的單位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兩種。參與過招标文件編制的人員會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這樣的要求:投标人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那麼,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當呢?

對于該問題,筆者是這樣理解的:

(一)《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并沒有完全禁止對投标人的組織形式進行限定,隻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組織形式,而且隻針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規定某項工作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來承擔,但招标人要求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完成。比如,某些設備,法人企業可以生産,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等非法人企業也可以生産,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須是法人企業;

(三)法律規定相關工作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實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體組織形式要求。比如,根據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在進行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時,招标人當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須為企業法人。


20如何設定聯合體投标人的資格條件?

答:聯合體投标人雖然主體隻有一個,但由于涉及多家單位(各聯合體成員),法律對聯合體投标人的資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招标投标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很多人認為,上述規定表示聯合體投标人所有成員單位均應滿足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人資格。筆者對此有不同理解:聯合體成員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人資格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為了保證投标人的履約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規定,投标人的注冊資本應達到一定的金額。根據《招标投标法》的規定,聯合體成員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注冊資本均需達到上述金額,這在理論上意味着聯合體投标人的資金實力要比單一主體投标人強兩倍以上,而實際上隻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資本達到要求,聯合體投标人的條件就優于單一主體投标人了。

因此,對于類似注冊資本性質的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必須具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标投标法》也僅僅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并未強調對于聯合體投标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需按照最低标準認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隻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所有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規定條件。而對于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規定隻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備招标文件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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