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上海市新版《工程總承包招标評标辦法》将全面實施。原《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項目管理辦法》失效。這次修訂的主要内容有:
1、調整評标方式:原“綜合評估法一、綜合評估法二”,調整為“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
信用标滿分5分,技術标滿分30分,商務标滿分65分。
2、否決投标條款、技術标評審因素,集中單列。
3、增加信用标評審
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大于等于60分為合格。
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大于等于65分為合格。
聯合體各方的信用評價均應大于等于合格分。
4、資格預審評審:申請人小于等于7家時,則不再進行資格預審。
5、增加評定分離。
6、删除招标啟動、合同形式、風險擔保或保險條款。
一、技術标否決投标條款 1.投标文件未經投标人蓋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2.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即共同投标協議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簽署、提交,未明确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3.投标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不一緻,或前述證照無效; (2)投标人資質條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項目經理資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規定的要求或者非聯合體牽頭單位人員;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項目施工負責人在投标截止當日在其他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者分期實施的除外); (4)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的社保非本單位繳納已退休的人員除外)。社保在單位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繳納的視同本單位繳納; (5)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項目施工負責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變更且變更後時間未滿 180天的;投标人相關專業注冊建造師數量低于現行最低資質對建造師數量要求的(以該企業在本市備案的數據為準); (6)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投标文件與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項目經理不一緻(離職、重病、死亡的除外); (7)企業、項目經理類似項目業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投标人為招标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9)投标人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 (10)投标人與本招标項目的其他投标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11)投标人與本招标項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12)投标人為本招标項目的代建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标代理機構; (13)投标人與本招标項目的代建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标代理機構為同一法定代表人; (14)投标人與本招标項目的代建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标代理機構存在管理關系、相互控股或參股關系; (15)投标人被依法暫停或取消投标資格; (16)投标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17)投标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産,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8)投标人在近三年内發生重大質量問題(以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9)投标人被市場監管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項目經理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項目經理有行賄犯罪行為; (22)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資,情節嚴重被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23)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時,已經完成并審批通過的全部成果資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格式要求為原始格式電子文件)應如實公開而未公開的,則原上述文件編制單位不得參加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标; (24)投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标、中标資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時,該投标人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标。 4.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5.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證金; (2)建設周期超過招标文件規定; (3)質量不滿足招标文件規定; (4)投标文件的方案有明顯錯誤,且無法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人不按評标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如有); (7)其他未響應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情形。 6.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二、商務标否決投标條款 1.投标文件未經投标人蓋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2.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即共同投标協議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簽署、提交,未明确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3.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4.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 5.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改變專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的; (2)規費、增值稅未按照招标文件規定費率計取的; (3)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不滿足招标文件規定; (4)建設周期超過招标文件規定; (5)質量不滿足招标文件規定; (6)投标人不按評标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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