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能耗雙控、原燃煤炭價格上漲、環保督察加嚴、部分地區執行限電錯峰生産等多重因素影響,連日來,水泥、鋼材、混凝土等建材價格持續上漲。
近日,廣東、湖北、浙江、江蘇、安徽等多地發布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提醒各大建築企業在投标報價、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充分考慮材料波動因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因價格波動帶來的工程造價風險。
建材價格上漲,施工單位風險如何承擔?
建築市場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通知
粵标定函〔2021〕188号
各有關單位:
今年下半年,我省建設項目加快複工複産,市場對水泥、砂、石、混凝土、鋼材等基礎性建材的采購用量增加。但近期受交通航道限載限流、各地限電限産以及庫存囤積減少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基礎性建材供應緊張,引發價格快速上漲,其中水泥、鋼材價格均已超過預警紅線5%。
現提醒建設各方密切水泥、砂、石、混凝土、鋼材等基礎性建材價格行情,在投标報價、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充分考慮材料波動因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因價格波動帶來的工程造價風險。同時,在價格波動較大的時期内,我站将加大與水泥、混凝土、砂石、鋼鐵等行業協會信息共享和市場價格關注力度,充分利用網站、微信公衆号等平台發布行情動态和風險提示,為建設各方應對價格波動提供參考依據。
如需了解更多廣東省材料價格詳細情況,請直接登錄我站建立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監測系統免費查看,系統網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2021年9月24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建築市場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的通知
自8月底開始,受市場多重因素影響,我市部分建築材料市場價格行情出現持續大幅攀升,其中水泥、砂、石、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等材料價格漲幅尤為明顯。希望引起建設各方密切關注,在投标報價、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能夠充分考慮材料上漲因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因價格上漲帶來的工程造價風險,确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有關建材風險管控的事項請各區局和各有關單位認真按照我局《關于加強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有關事項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文件要求執行。
2021年9月24日
近期,為落實國家能耗雙控政策,多地實行限電管控,水泥企業錯峰停窯限産導緻水泥産量縮減,同時疊加煤炭價格持續上漲等原因,9月以來武漢地區水泥生産企業多次發布價格上調通知,水泥出廠價格漲幅較大,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等主要建材價格相應也有較大幅度上漲,後期市場仍存在較大變數。
材料價格的波動會對材料供采、合同履行及工程結算等方面産生一定影響。為此,武漢市工程建設标準定額管理站提醒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要根據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9年6月14日發布的《關于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增強材料價格風險防範意識,在招标投标、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充分預估市場風險,密切關注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及相關建築材料市場價格變化,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預防和化解風險,保障工程順利實施。
武漢市工程建設标準定額管理站将繼續加大調查監測力度,持續密切關注主要建築材料的市場價格變化,适時發布預警信息或增發價格信息。
2021年9月22日
主要建材價格預警:近期受能耗“雙控”、産能産量“雙減”政策實施以及煤炭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杭州地區外來水泥産量急劇降低、進入量減少,加上本地需求提升較快,庫存緊張,供需矛盾日漸突出,9月以來,我市水泥連續多輪上漲,累計漲幅210元/噸,目前市場主流品牌P.O42.5散裝水泥報價680元/噸左右。建築鋼材同樣受到影響,9月以來,市場價格也是一路上行,由月初的5200元/噸漲至目前5800元/噸,漲幅11.54%,且部分規格出現供應短缺現象。随着“雙減”相關政策進一步嚴格執行,預計供應端将進一步收緊,市場資源也将愈發緊張。請建設各方主體在投标報價、施工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密切關注宏觀政策、需求變化等因素,充分評估市場風險,采取有力措施,積極防範價格上漲帶來的相關風險。
受江蘇能耗雙控及原燃煤炭價格上漲等多重因素影響,我市水泥價格大幅調整,8月份我市42.5 級散裝水泥挂牌價為460元/噸。9月開始,水泥價格呈強化上升趨勢,連續兩次上調,截止9月16日,42.5 級散裝水泥挂牌價為620元/噸,環比上漲35%。從市場反應來觀察,後期仍有上漲的可能,受此影響,我市水泥制品類建築材料價格将會出現較大幅度上漲。
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積極采取防控措施,特别是在招投标和簽訂合同時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因素,注意防範市場風險,盡可能減少由于材料價格波動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
市建管處針對主要建材價格大幅波動發布價格警示
近期,我市建築鋼材、型材、電線電纜、門窗等主要材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砂石、商品砼等仍在高位運行,且未來價格趨勢難以把控。
為防止因價格波動緻使在建、待建工程産生質量、安全問題發生,或因價格風險過大影響建設工期,甚至導緻工程爛尾,市建管處造價站及時發布建材價格預警,提醒建設市場各方主體,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簽訂相關合同時,要把規避市場風險作為重要内容,盡可能減少由于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并要求各有關單位要從源頭抓好價格風險防控,在招投标階段就要高度重視材料價格風險。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在編制招标文件時,要嚴格按計價規範要求約定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計算的方法。
同時,市建管處結合省住建廳《關于加強建築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建市函〔2021〕507号)有關規定提出了九條貫徹意見。一是明确了建築材料差價的取定方式;二是明确了可以調差的建築材料種類;三是明确了不同工程類型的調整周期;四是明确了施工周期材料指導價的計算公式;五是明确了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的可調價差材料數量計算方法;六是明确了計取的材料價差隻計取稅金;七是明确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審查方式;八是要求新開工程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九是明确了貫徹意見的适用範圍。
下一步,市建管處将持續密切關注建築材料價格動态,及時有效地将價格預警與建設項目現實需求緊密結合起來,使得我市建設項目材料價格方面風險有預警、防範有辦法、計算有依據,為我市整個建築市場的平穩運行提供可靠的價格信息參考,最大程度消除因材料價格波動而帶來的各種隐患。
繼續施工,企業利潤明顯減少,甚至虧損;
中止或者終止施工,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那麼企業應如何應對呢?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議解決過程中,毫無疑問應堅持意思自治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即在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須遵從約定優先的原則。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凡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等風險的承擔範圍、幅度及調整辦法的,應按合同規定條款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進行規制和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标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争形成。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承包雙方在确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産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以上旨在加強施工企業的風險意識,在簽訂合同時應合理預見包括法律風險、價格合理波動風險在内的相關風險。一旦在簽訂合同階段進行了不合理的承諾,會面臨極大的能否履約風險。
當然,也不是說類似合同一旦簽訂,毫無調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業的主動權會很弱。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難以合理預見的外部因素,材料價格産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施工企業應積極與建設單位協商調整工程造價,簽訂補充協議。
在實務中,有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價款約定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容易産生争議。如:固定價還是可調價不明;雖為固定價,但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不明;固定總價或固定單價中風險調整範圍及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約定不明;價款調整方法或變更價款的計算方法僅僅約定為“按實結算”,并沒有具體說明如何按實結算,是按施工企業投标時的價格還是套用定額結算,抑或套用何種定額;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費在内的措施費、相關費率如何計取約定不明;就材料價格約定了一個浮動區間,但同時又約定材料價格按工程所在地區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調整。
關于價款出現争議時如何處理,相關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規範性文件有明确規定。這些應為雙方處理争議時必須适用或可以參照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标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8.2規定:“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範附錄A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上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行業規範性文件對合同價款約定不明時的法律适用及計價依據作出了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争議,很多需要通過造價鑒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決平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條款約定不明确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法規、相關國家标準和行業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運用專業工程的計價依據和方法進行處理。如遇材料價格大幅上漲且雙方尚在友好協商階段,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價差調整。此外,為盡量減少和避免這方面的争議,合同價款及調整方式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用詞要準确、規範,意思表示應具有唯一性。
1、各地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調差文件的效力
因人工、材料、台班價格出現持續大幅度的上漲,全國多個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的,發承包雙方可在協商基礎上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各地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出台的類似文件進行這樣規定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3.4.1條的規定,該條規定:“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範圍。”
這些調價文件的效力如何呢?能否對抗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确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即各省市相關部門出台的相關價格調差文件難以推翻合同雙方的約定,且司法實踐中對此也是持謹慎的态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為判決的依據,除非已經啟動司法造價鑒定程序,造價鑒定機構以此作為造價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2、具體應用
雖有以上的現狀陳述,但這并不意味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的價格調差規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台的價格調差文件毫無意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标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不能突破當事人的約定,但是在雙方約定不明時,可以參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标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作為雙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參考,有利于争議的協商解決。換句話說,在一些項目中,施工企業可以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調價文件與建設單位協商談判,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若由于逾期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未及時移交施工場地、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辦理建設行政審批手續導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勒令停工等建設單位原因導緻工期延誤,且在該工期延誤期間遇建築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則施工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主張調整合同價款。《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3條即規定:“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7.5.1條亦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緻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亦有類似的約定。部分法院即有類似意見出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條即規定:“因一方當事人原因緻使工期或建築材料供應時間延誤導緻的建材價格變化風險由該方當事人承擔,該方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在此情形下,施工企業應收集好由于建設單位原因導緻工期順延的證據材料。
總價合同是指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确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約定範圍内總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應明确約定合同價款所包含的風險範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對于固定總價合同,在建築材料價格如此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對施工企業而言極為不利。出現約定範圍的價格波動,相應風險由施工企業承擔。
總而言之,施工企業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在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應考慮受國家調控政策影響較大的材料價格,不應盲目壓價。應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切實履行的影響,明确約定材料價格風險範圍和超出風險範圍的調整辦法。對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而言,應進行切實保障合同雙方合法權益且符合公平原則的約定,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順利履行,盡量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達到雙赢的目的。
建材價格大幅上漲,很多施工企業、建設單位都面臨其對正在履行合同所産生影響問題的處理,特别是施工企業。對于自身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PPP合同、相關建設工程類特許經營合同,施工企業可根據相關合同對于鋼材等建材價格大幅上漲問題處理約定情況,依據、參照、參考以下主要法律法規等規定,考慮是否可與建設單位等合同相對方協商或者提出索賠。必要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依據争議解決方式提請調解、仲裁或訴訟解決相關争議。
《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确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标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标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産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内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價格出現持續大幅度的漲落,全國多個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的問題作出明确規定,要求發承包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價差調整。
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争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确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産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最近,多地分别針對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問題發文,要求切實維護施工企業權利。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做好防範和化解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近期市場受多種因素影響,鋼材、銅、不鏽鋼、鋁材、玻璃等建築材料價格大幅波動。
對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條款執行。補充協議可約定以下内容:
1.占單位工程費超過一定比例的建築材料的價格風險承擔比例和調價方法;
2.為緩解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将建築材料調價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防範和化解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相關工作的通知
蘇建函價〔2021〕253号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近期市場受多種因素影響,鋼材、銅、不鏽鋼、鋁材、玻璃等建築材料價格大幅波動。為保障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風險,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确風險分擔原則。
二、對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誠信、公平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可約定以下内容:
1.占單位工程費超過一定比例的建築材料的價格風險承擔比例和調價方法;
2.為緩解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将建築材料調價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築材料市場價格的監測,做好材料價格信息發布工作,增加材料價格信息發布頻次,警示價格波動風險,引導工程建設各方防範化解風險,做好計價政策解釋和争議調解服務。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發《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簽訂時,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充分考慮施工工期、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合理确定簽訂合同價及有關調整辦法,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執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範圍,不得約定明顯風險不合理或顯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對風險範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約定但采用固定價包幹的,以及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雙方一方明顯不公平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着誠信、公平的原則,參考文中所述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4.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則确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款調整。
京建發〔2021〕270号
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确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合理分擔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台班等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8月11日
2021年5月19日,陝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确:
1.施工合同必須明确約定主要建築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内容和範圍。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應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陝建發〔2021〕94号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楊淩示範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西鹹新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近期以來,由于國際國内市場多因素影響,我省鋼材等主要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對建設工程造成影響較大,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切實保證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确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結合我省實際,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就材料價格風險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發承包雙方應增強主要材料價格風險防範意識,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對工程造價、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影響,施工合同必須明确約定主要建築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内容和範圍。主要材料的種類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約定,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應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4.工期延誤期間,因主要材料價格上漲造成損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索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築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範圍,動态發布材料價格信息,及時提示建設各方材料價格的漲跌情況。
6.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進行施工合同簽訂中和簽訂後監管。對不按照《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和《陝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規則》有關規定簽訂施工合同的進行處理,不良行為在陝西省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一體平台予以公布。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5月19日
2021年6月3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防範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風險的通知》,明确: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總承包合同,應合理約定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引起的價款調整辦法。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具體,或材料價格波動異常超出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範圍和承擔的風險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市場行情協商調整工程價款,或依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DB13(J)T150-2013)規定的±3%執行。
文件原文:
2021年5月14日,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關于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甘建價字〔2021〕15号),建議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1.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内。風險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2.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範圍。
3.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6.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關于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甘建價字〔2021〕15号
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我省鋼材等主要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增大了建設成本,對工程建設影響較大。為穩定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确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着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合理簽訂施工合同
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有關規定合理簽訂合同。
二、共同應對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變化,合理分擔風險
1.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範圍、幅度及超出幅度後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範圍。
2.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内。風險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三、密切關注建築材料市場行情波動,加強價格監測,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價
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築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加強建築材料價格的動态監測,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範圍,動态發布價格信息。
2021年5月14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魯建标字〔2019〕21号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築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号),增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規範施工合同的簽訂,保障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處置和減少因物價變化引起的價款調整糾紛,維護建築市場穩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标〔2017〕209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程造價計價中應當遵循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導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強化合同意識和誠信履約意識,增強風險防範自覺性,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内容、範圍及超出範圍後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物價變化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有關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内容及範圍。
三、人工價格變化時的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二)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市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的:
(1)市建設主管部門調增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調增幅度(百分比),調增工程價款的人工費,但合同約定的定額人工單價高于調增後的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除外。
(2)市建設主管部門調減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調減幅度(百分比),調減工程價款的人工費,但合同約定的定額人工單價低于調減後的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除外。
2.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未發布市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的,根據省定額人工單價的調整幅度(百分比),按照上條原則調整工程價款的人工費。
(三)省建設主管部門調整省定額人工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各項以省價人工費(或省價人機費)為基礎計取的費用同時進行調整。
四、材料價格變化時的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對材料價格風險範圍和調整辦法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二)合同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調整的範圍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範圍以合同約定為準。當合同未對主要材料範圍進行明确約定時,則一般應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屬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預制構件、砂漿、磚、瓦、砂子、碎石、石灰、石材、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溫材料、門窗、面磚、管材、管件、閥門、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苗木、花卉等。
(2)合同價中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工程造價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種類。
2.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價差不進行調整;波動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調整材料價差。
3.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附錄“A.2 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中“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的有關規定進行。
材料價格漲跌幅度等具體計算方法由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确定。
五、合同未對工期延誤期間物價變化價款調整辦法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期間發生人工、材料價格上漲時,按照上漲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期間發生人工、材料價格下跌時,按照下跌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六、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對計價風險進行約定,但在施工過程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不能合理預見的外部因素,物價産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發承包雙方可參照本意見前述規定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七、各市要在本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價款調整争議調解機制。密切跟蹤市場,及時發布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和材料信息價格。當工程建設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較大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加大動态管理力度,引導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八、之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緻的,以本意見為準。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9月16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築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粵建市函〔2018〕2058号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受宏觀政策、基建投資加大等影響,我省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異常,砂石、水泥、砂漿、混凝土等價格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超出了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範圍和承擔的風險,嚴重影響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隐患。為穩定建築市場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設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05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着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關注建材價格異常變化,積極調節市場供需平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四次全會和省政府召開的全省上半年經濟分析會的部署,按照“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積極主動會同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動态協作工作機制,規範河、湖砂的采集活動,廣泛開辟用砂來源渠道,以滿足全省建設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點工程項目對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強化建材價格信息的動态發布,引導市場主體正确研判建材價格走勢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大力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的通知》(粵建價〔2017〕248号)的規定,加強對市場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動态調整發布周期,及時發布人工和鋼材、水泥、砂石、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價格以及各類造價指标指數,引導建築市場主體對建材價格的變化進行研判,為工程造價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撐。
三、提高發承包雙方的風險意識,合理确定建材價格
近期砂石、水泥、預拌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價格的波動,客觀因素較多,超出了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範圍和承擔的風險,已造成合同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在編審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标控價、投标投價、發承包合同的簽訂、工程結算(決算)時,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風險意識。
一是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全過程應充分考慮建材價格波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報價時應考慮建材價格波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合理報價,确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發承包雙方簽訂發承包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确可調價的主要材料範圍,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後的調整辦法,公平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以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
四是涉及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機具台班價格波動異常,超出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範圍和承擔的風險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第9.8.2條原則重新協商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價格争議的調解力度,确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建材價格争議調解機制,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争議,要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調解,以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28日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公主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出現大幅增長,其漲幅和影響時間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發包和投标報價時無法預測的。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内容、範圍以及解決辦法不約定或約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當事雙方的責任。
為合理确定工程造價,确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吉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各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本地區的市場材料價格及綜合價格,以指導建設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結算。
二、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招标代理機構在編制标底(招标控制價)和招标文件時,應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三、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就材料價差調整等問題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确風險範圍和超出風險範圍未明确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承發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招标人應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确約定材料價格風險範圍和超出風險範圍後的調整辦法。投标人在投标報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确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1月1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
湘建價函〔2019〕14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随着國家對生态環境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對環境污染監管的持續加強,我省建築材料市場發生變化,建材價格波動較大,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價格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嚴重影響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為穩定建築市場秩序,消除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引發的社會矛盾,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和《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192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着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密切關注建材市場行情波動,引導規範合同履約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聯合本級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價格采集聯動機制,密切關注建材價格變化異動。加強風險管理,引導和規範建設各方主體的市場交易和合同履約行為。
二、提高風險意識,合理确定建材價格
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建築材料價格變化對工程實施的影響。
1.招标人在編制招标文件條款及招标控制價時,應考慮物價波動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投标人在投标報價時,應綜合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避免盲目報價。
2.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後的調整辦法,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要求,發承包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清單單價或總價中不得包含無限風險或所有風險。
3.合同中對主要材料範圍、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築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與管理辦法》(湘建價〔2018〕129号)第九條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三、加強建材價格監測和争議調解,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1.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建築材料價格的動态監測,調整發布周期,充分利用信息化方式增加發布頻次,及時測算發布水泥、砂石、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市場參考價格,為工程造價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撐。
2.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建材價格争議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工程造價争議調解相關規定,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的相關争議快速調解,維護公平正義及社會穩定,确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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