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标環節的常見問題涉及方方面面,有技術問題、經濟問題、法律問題、管理問題、道德問題等。每一個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維模式和專業立場,必然導緻其看問題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規定,評标委員會應依法組建并負責評标活動,評标委員會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一、評标環節法律規定回顧
1.評标主體: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标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其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評标依據:法律法規及招标文件中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标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标文件沒有規定的标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标的依據。”
3.評标過程
(1)評标準備。《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供評标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應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項目的範圍和性質;(三)招标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标準和商務條款;(四)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評标方法和在評标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2)初步評審。《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标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确的内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标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根據上述規定,澄清需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澄清事項必須由評标委員會以書面方式提出;
二是需要澄清的三種情形:投标文件存在含義不明确的内容、投标文件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投标文件中存在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
三是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四是投标人應按照評标委員會的書面澄清要求,以書面方式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
五是評标委員會僅能夠依法對符合法定狀況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3)詳細評審。《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評标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标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詳細評審的内容是對投标文件的價格要素按招标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做必要的調整,以便使所有投标文件的價格要素按統一的口徑進行比較。價格要素可能調整的内容包括投标範圍偏差、投标缺漏項(或多項)内容的加價(或減價)、付款條件偏差引起的資金時間價值差異、交貨期(工期)偏差給招标人帶來的直接損益、國外貨币彙率轉換損失,以及雖未計入報價但評标中應當考慮的稅費、運輸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的增減。
綜合評估法詳細評審的内容是對價格、商務、技術等各項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标準(分值或貨币)量化折算為貨币、分數或比例系數等,再做比較。
(4)推薦中标候選人,《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評标完成後,評标委員會應當向招标人提交書面評标報告和中标候選人名單。中标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并标明排序。”
二、評标環節中的常見問題
評标環節出現的問題往往與招标文件編制有密切關系。如果這些問題在法律法規或招标文件中有相應的規定,則比較容易解決;如果是在編制招标文件中出現疏漏和錯誤,則問題相對難以解決。具體來講有以下幾類問題:
1.第一類問題:投标人主體資格不合格被否決的常見情形
主體身份:參考《标準施工招标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利害關系:參考《标準施工招标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控股管理關系:參考《标準施工招标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2.第二類問題:招标文件中未規定最高限價
例:某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未設定最高投标限價,也未設定最高投标限價的計算方法,如果投标人的報價全部超出項目預算,該如何處理?如果部分投标人的報價超出預算,該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采用自有資金進行招投标采購,應當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據《招标投标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投标報價超出項目預算不是法定否決投标的理由,因此,如果投标人的報價全部超出項目預算,又沒有在招标文件中設置最高限價,否決全部投标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條規定,合同中确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标準、建設内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内。确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标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招标人通常不能因此否決投标。
3.第三類問題:招标代理機構的全資子公司、參股參與投标
例:某依法必須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的全資子公司與招标代理機構的參股公司均參與了投标,招标文件中未對此進行規定。結果,招标代理機構的子公司與招标代理機構的參股公司被評标委員會否決是否正确?
【解答】否決正确。《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标準文本。”《簡明施工招标文件》在投标人資格要求中規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7)與本招标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4.第四類問題:貨物采購中,對代理商投标的限制
【解答】代理商投标不被接受的情形如下:
(1)招标文件規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2)代理商資格條件不滿足招标文件要求的;(3)制造商與其委托的代理商同時投标的;(4)制造商委托兩個及以上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貨物的。
5.第五類問題:投标人發生合并、分立等變化,相關資質、業績如何認定?
【解答】
(1)無論合并還是分立,企業的資質均需得到相關審批部門的認定,資質應屬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發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資質應辦理變更。
(2)企業合并的,合并後的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的業績。
(3)企業分立的,分立後投标人的業績需要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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