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項目在招标文件中規定:電子光盤導入後先宣布投标報價,再進行評審。但在開标現場代理機構導入光盤後即開始資信技術評審,資信技術标評審結束後才宣布投标報價并進行價格評審。評審結束後,有投标人提出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重新組織招标。請問該如何處理?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在制定時考慮了開标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投标人對開标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标現場提出,招标人應當當場做出答複,并制作記錄”。該條例将異議作為投訴的前置條件,故投标人在評審結束後提出異議不符合前述規定。對于該項目來說,應依據該程序性錯誤是否對評審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而進行區别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對評審結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建議認定開标、評标活動有效,對招标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開标的情況另行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導緻影響評審結果的,建議重新組織招标,并對招标代理機構按規定處理。
2、投标提供虛假的财務狀況或者業績将承擔什麼後果?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确了以他人名義投标、以及五種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的行為,并加大了對串通投标的處罰力度。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标的,屬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财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曆、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投标人不得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标或以他人名義投标行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僞造、變造的許可證件、提供虛假的财務狀況或者業績、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曆、勞動關系證明、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等弄虛作假的行為。違反前述規定的,不僅投标或者中标無效;還将被處以罰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投标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開标現場可以對哪些問題提出異議?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标人對開标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标現場提出,招标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複,并制作記錄。
開标現場可能出現對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時間、開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标内容、标底價格的合理性、開标記錄、唱标次序等的争議,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标。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項目投标。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标均無效),這些争議和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将影響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後續評标工作,事後糾正存在困難或者無法糾正。對于開标中的問題,投标人認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開标現場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招标人應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者提交評标委員會評審确認;投标人異議不成立的,招标人應當當場給予解釋說明。
4、供應商中标後不能履行合同,決定放棄本次項目,應該如何處理?
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确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對于放棄本項目的供應商,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公開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轉競争性談判方式,還需要專家論證嗎?
需要。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采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三)評标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這就是說,公開招标投标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财政部門提供材料時,需要組織評委會或者3名以上專家論證,并需要出具論證意見和材料。
6、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對投标單位提出業績和人員資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标人可以根據招标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标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标人的資格除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據這一規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對潛在投标人提出業績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工程項目招投标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發改辦法規[2019]862号)規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該規定意在禁止招标人通過設置規模條件對潛在投标人實行差别或歧視待遇,而非禁止招标人對潛在投标人提出相應業績要求。
此外,現行相關法律對一些特殊工作崗位的從業資格有明确規定,如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工程造價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業。因此,《工程項目招投标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從業人員”應當理解為“從業人數”,即《工程項目招投标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非是禁止對投标人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提出要求,而是禁止對從業人員的數量等涉及企業規模的條件提出要求。
7、用同一台電腦制作或上傳投标文件,可以認定為串标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的可視為投标人串通投标。電腦是編制投标文件的工具,且一般為單位電腦或供專人使用。在此情況下,不同單位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電腦上編制或上傳,有極大可能為同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視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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