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牽頭部門:
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簡稱“16号令”)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号,以下簡稱“843号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确理解依法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
(一)關于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号令第二條第(一)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于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三)關于招标範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和規模标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條和16号令、843号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标的其他項目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号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确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号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确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标。
(四)關于同一項目中的合并采購。16号令第五條規定的“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标準的,必須招标”,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标。其中“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标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項目中适宜放在一起進行采購的同類采購項目。
(五)關于總承包招标的規模标準。對于16号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隻要有一項達到16号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标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标。
二、規範規模标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
16号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号文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号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标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幹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标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三、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标制度
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号令和843号文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标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标的範圍和規模标準,也不得作出與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标投标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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