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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華美建築集團 |發包人未進行檢查監督,能否減免承包人對施工工程質量的責任?

2024/04/02  來源:系統管理員 浏覽:484

問:發包人未進行檢查監督,能否減免承包人對施工工程質量的責任?

答:檢查權是發包人的權利而非義務,發包人不行使檢查權,并不影響承包人的合同責任。即使發包人未進行檢查監督,并不能減免承包人對施工工程質量的責任。

剖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随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發包人對施工作業的檢查權,源于其合同主要權利即有權取得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為了确保工程建設水平,保證施工進度和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保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保護發包人的利益,本條規定了發包人可以随時對工程作業的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

第一,發包人可以随時對工程作業的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發包人對工程作業的檢查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委派具體管理人員作為工地代表。另一種是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對工程建設過程的檢查。工地代表、監理人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改正。如果發現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标準和合同約定的,工地代表和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改正。本條雖然确認的是發包人的檢查權,同時也意味着承包人有義務接受發包人的合理檢查。承包人應當為工地代表和監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協助,并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月份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施工進度報告表、工程事故報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質量的要求,當發包人或工地代表、監理人提出改正要求時,承包人應當改正。

第二,發包人的檢查應以不妨礙承包人的正常作業為前提。如果因為發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監理人的不當行為緻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正常作業,承包人有權要求順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窩工等損失的承包人還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來源:中國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四)】

(内蒙古尚本律師事務所 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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