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類是否可以直接發包?
國家發改委發的16号令規定:4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标,但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如何發包,沒有規定。問: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發包,或者按财政采購的有關法律規定,采用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等方式發包?
您好,《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号)規定,《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簡稱16号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号)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号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标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幹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複單位:法規司
關于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範圍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号令《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屬于必須招标範圍。第五條(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須招标。請問如果某一改擴建項目總投資360萬元,資金來源全部為預算資金,僅有一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額310萬元。如果按照第二條(一)條款,該項目屬于必須招标範圍,按照第五條(一)按施工合同額未在必須招标限額以上,那麼該項目施工是否在必須招标範圍内?
您好,《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号)規定,《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簡稱16号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号)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别達到16号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标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标;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标準的單項采購,不屬于16号令規定的必須招标範疇。您所咨詢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為310萬元人民币,在400萬元人民币以下,不屬于16号令規定的必須招标範疇。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複單位:法規司
4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必須公開招标?
《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第16号令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招标:(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萬元人民币以上
請問:必須招标的條件中,施工單價合同估算價是否包含400萬元人民币?還是必須大于400萬元人民币?
您好,“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萬元人民币。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複單位:價格司
工程總承包招标咨詢
按現行招投标法律法規,招标項目一般分為服務(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評估等)、施工和物資材料三大類,其招标限額分别為100萬、400萬和200萬。請問工程總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物資材料)應屬于哪一類,其限額怎麼确定呢?
您好,《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号)規定,對于《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簡稱“16号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隻要有一項達到16号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标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标。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複單位:法規司
有關答複全文
一、關于“可以不進行招标”情形的答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标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标:(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咨詢内容:1.“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如何理解,這種“能夠”是否包含采購人的子公司“能夠”?2.以發展集團為例,旗下有建築子公司,若發展集團自籌自建項目可否不進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從一般常識和道理,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确實無法理解,難以接受。
答複:對于《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關“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的規定,應符合以下相關要求:一是采購人是指符合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具有管理或利害關系的,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二是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産或者服務提供的資質和能力;三是采購人不僅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不能自己同時承擔的工作事項,采購人應當進行招标。本條規定中的采購人是指項目投資人本身,而不是投資人委托的其他項目業主,否則若任何項目通過委托有資質能力的項目業主即可不進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二、關于公開招标有關問題咨詢的答複
1、若幹個應依法公開招标的項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隻進行一次招标?
2、應依法公開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非招标代理機構)作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進行招标?
答複:
問題一:現有招标投标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您提到的情形沒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規定。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一定期限内的重複性招标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招标項目進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二:項目業主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作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
三、關于政府投資項目能否通過第三方招投标電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答複
答複:《電子招标投标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場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别,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國家鼓勵電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競争。《“互聯網+”招标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時,促進交易平台公平競争,不得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台,限制對接交易平台數量,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四、關于自行招标備案制項目應該向哪個部門備案的答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條第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關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審批和核準項目,《招投标實施條例》第七條已明确規定“……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将審批、核準确定的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請問依法必須招标的備案制項目如采取自行招标形式的,具體應向哪個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答複:根據《招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備案項目不需要核準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項目備案部門進行自行招标的備案。根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标的備案項目自行招标的,應當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五、關于國有企業下屬參股子公司能否參與該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标的答複
國有企業下屬參股子公司能否作為投标人公平參與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投标工作?
答複:《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标。本條沒有一概禁止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标,構成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需要同時滿足“存在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兩個條件。即使投标人與招标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動依法進行、程序規範,該“利害關系”并不影響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參加投标。
六、關于建設工程中的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第三方監測、監測等服務是否屬于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範圍的答複
答複:《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号)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号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有明确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不得強制要求招标。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第三方檢測服務不在列舉規定之列,不屬于必須招标的項目,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七、關于招标代理服務費應由哪一方支付的答複
答複:原《招标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發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号)廢止,目前國家層面對招标代理服務費的支付主體未作強制性規定。招标代理服務費應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與投标人按照約定方式執行。
九、關于《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适用範圍的答複
請問《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五條所稱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是否包括國有施工企業非甲供物資采購?國有施工企業承接的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的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實施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是否必須招标?
答複: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标。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内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标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号)規定,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範圍内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據此,國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内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标準的,應當依法招标。
十、關于獲取招标文件時間限制的答複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标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現在我們都實行電子招投标,招标文體都是潛在投标人自己在網上交易平台獲取,也不收費,我們就有一個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獲取時間,投标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标人都可以從網上交易平台獲取招标文件,但是從潛在投标人可以獲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時間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複:《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招标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為了保證潛在投标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招标文件,以保證招标投标的競争效果。因此,為了更多地吸引潛在投标人參與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體招标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發售期時,應當綜合考慮節假日、文件發售地點、交通條件和潛在投标人的地域範圍等情況,在招标公告中規定一個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十一、關于中标候選人公示與中标公告區别的答複
在招投标過程中,經評标後,招标人發布中标候選人公示,公示結束後發布中标公告。請問中标候選人公示與中标公告的區别在什麼地方?各具備哪些法律效力?
答複: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中标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會公布中标結果。中标候選人公示與中标結果公示均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制度。兩者區别一是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确定前,後者是最終結果确定後;二是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中标結果公示後則不能提出異議。
十二、關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編制有關問題的答複
答複:問題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條規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問題二:地方政府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已發布的标準招标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為本地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細化的标準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不得以此種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權。
十三、關于國家發改委第10号令條款細節咨詢的答複
根據第六條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中标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内容:(一) 中标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标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标情況;(二)中标候選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号;(三) 中标候選人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四) 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五) 招标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中标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标人名稱。問題如下:1.第六條第三款中,規定公示中标人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請問這些資格能力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文件,煩請詳細列出予以說明?是否包括用于證明業績的合同複印件?是否包括技術人員的職業證書等相關文件?2.若需要将用以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中的業績合同複印件進行公示,是否會對投标人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3.除了公布總分、排序、報價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評标委員會評分的每一小項的分數都予以公示?建議:作為國企采購,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規範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相關公示,但有一些條款規定的公示内容太過籠統,公示少了又怕影響投标人及公衆的知情權,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業秘密。所以希望能夠明确哪些資料(具體列明)是必須公示的,并舉出相應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證明、資質證書等),這樣更有利于公示的規範化。
答複:問題一:中标候選人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文件要視具體招标項目要求而定,無法通過立法作出統一規定。
問題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号)隻要求公開中标候選人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未要求公開證明業績的合同複印件等證明文件。
問題三:關于是否需要公示評标委員會評分的每一小項的分數,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規定。但招标人從提高招投标活動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的角度出發自願公開的,可以在中标候選人公示中公布相關内容,但評标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十四、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有關條文理解的答複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條(四)“有招标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條文理解。該條文“設計圖紙”指什麼設計深度的圖紙,初步設計圖紙還是施工圖設計圖紙?在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時,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初步設計圖紙招标是否符合該條規定?
答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标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七部委令第30号)對“設計圖紙”的設計深度未作具體規定,招标人可根據項目所屬行業的有關規定以及項目實際需要采用初步設計圖紙或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招标。
十五、關于招投标經營範圍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答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招标投标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号規定,“招标人在招标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作為确定投标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将投标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記載某個特定經營範圍細項作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條件,不得以招标項目超出投标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為由認定其投标無效。”這個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沒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經營企業都可以做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沒有明确規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業也都可以做二三類醫械?如果是這樣,那要醫療器械的行政許可和監管還有什麼意義?
答複:《關于進一步規範招标投标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号)規定,招标項目對投标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确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該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沒有醫療經營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企業都可以生産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對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許可或備案方能從事的特定行業,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或完成備案。
十六、關于對發改辦法規[2020]727号文咨詢的答複
答複:《關于進一步規範招标投标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号文)規定,招标項目對投标人的資質資格有明确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明确記載行政許可批準件上的具體内容作為審查标準。對于不實行資質管理的行業,招标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從業績等方面對投标人提出要求。
十七、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規定”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标委員會,........”,條款中“規定”除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包括規範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規定?
答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的“規定”指的是對依法組建評标委員會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以及《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十八、如何理解《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中“合同估算價”
《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須招标。”此處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是否可以幫助明确如何理解?估算價一般指的是初步設計概算中的金額,估算價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價要怎麼理解呀?舉個例子,監理費按照收費标準測算是150萬元,超過了100萬元,此時這個150萬元是否就是理解為合同估算價?那換一個例子,安全影響評估費無收費标準,往往隻能通過市場詢價的方式來确定底價,若通過詢價得到的價格是150萬,那這個價格是否也可以理解為是合同估算價?合同估算價是否指的是收費标準測算後且未下浮的金額或無收費标準經市場詢價後未下浮的金額?請有關領導幫助明确,謝謝!
答複:《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價”,指的是采購人根據初步設計概算、有關計價規定和市場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項目合同金額。沒有計價規定情況下,采購人可以根據初步設計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場價格水平合理估算項目合同金額。
十九、關于對16号令及770号文中“國有企業”及“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咨詢的答複
《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1)16号令第二條中第二項中規定的“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其中的“國有企業”僅指國有全資企業還是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2)770号文中“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當如何理解?是否指國有企業依其投入項目的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這一情形?例如,在一個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權51%)和外資企業共同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國有控股企業出資60%,外資企業出資40%,雖然該項目不屬于國有企業投入項目的資金按國有股權的比例折算後的資金占項目總資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國有控股企業由于其出資占整個項目投資的60%,其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所以該項目仍然屬于必須招标的項目?
答複:關于問題一,“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中的“國有企業”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關于問題二,《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号)規定,《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簡稱“16号令”)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具體到您的例子中,該項目中國有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屬于“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如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别達到16号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标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标。
二十、關于對工程總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須招标範圍咨詢的答複
按現行招投标法律法規,招标項目一般分為服務(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評估等)、施工和物資材料三大類,其招标限額分别為100萬、400萬和200萬。請問工程總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物資材料)應屬于哪一類,其限額怎麼确定呢?
答複:《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号)規定,對于《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簡稱“16号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隻要有一項達到16号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标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應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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